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完善江苏农机工业市场标准体系,加强江苏省农机工业标准化建设,江苏省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农机协会)决定制定发布江苏农机工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农机团体标准)。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团体标准是由本协会会员单位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省农机协会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推荐性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市场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重要补充,其编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标准的空白;
(二)引领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提升产品竞争力;
(三)技术先进、技术合理;
(四)广泛参与;
(五)相关方协商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农机协会负责农机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发布。
第五条
省农机协会委托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分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分会)负责制定农机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开展农机团体标准的起草、审查、协调、报批、复审、修订和宣传、 推广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农机协会聘任行业专家参与农机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制修订农机团体标准时应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由该农机团体标准的发起单位为组长和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工作组的其余成员为参与起草单位。标准工作组承担农机团体标准的具体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管理
第八条
农机团体标准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审查、征求意见、审批、发布等阶段。
第九条 提案
制修订农机团体标准时由1家会员单位作为发起单位,并经2家或2家以上使用该标准的会员单位同意后向标准化分会提交农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省农机协会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农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和任务。
第十条 立项
标准化分会收到立项建议书后,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即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起草
(一)农机团体标准立项后,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工作组并报标准化分会备案。
(二)团体标准的编号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标准工作组完成农机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后报标准化分会。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 审查
(一)标准化分会组织主审1人,副审2人对农机团体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并由主审汇总后提出审查意见。
(二)标准工作组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材料一并提交标准化分会。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
(一)农机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在江苏省农机工业信息网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标准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分析整理后进行修改,形成农机团体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标准化分会。
第十四条 审批
省农机协会召开农机团体标准评审会。评审会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中不应含标准工作组单位的人员。农机团体标准须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专家通过方为通过审批。
第十五条 发布。
农机团体标准经标准化分会统一编号后在江苏省农机工业信息网和省内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
农机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等事宜由省农机协会负责。
第十六条 复审
(一)农机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化分会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应及时组织起草单位和专家对其进行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农机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3种。继续有效和修订完成的团体标准其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复审或修订后的年号。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农机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农机团体标准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七条
农机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B)、江苏省农业机械协会代号(JSAMIA)、标准顺序号和团体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示例:TB/JSAMIA 0001-201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表示
示例:TB/JSAMIA ×××—×××/ISO ××××; ××××
第十八条
农机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版权
农机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江苏省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在正式出版标准前言中署名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专利
农机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时规定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取得标准工作组成员的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机团体标准由标准化与分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报批材料由标准化分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省农机协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